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01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严朵云、伍祥秀、严衡福、严爱莲与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朵云,伍祥秀,严衡福,严爱莲,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51号申请人:严朵云,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申请人:伍祥秀,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申请人:严衡福,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严爱莲,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旺坎,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32800100000XXX。住所地景洪市勐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振华,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严朵云、伍祥秀、严衡福、严爱莲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振华名下所有的云KZU2**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严衡福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K29X**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已对被申请人李振华名下所有的云KZU2**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岩 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