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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夏锦鹏与叶水清、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锦鹏,叶水清,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834号原告:夏锦鹏,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叶水清,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丽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锦鹏与被告叶水清、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锦鹏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锦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夏锦鹏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