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荣申与被告江涛、崔新军、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申,江涛,崔新军,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702号之一申请人:李荣申,男,汉族。被申请人:江涛,男,汉族。被申请人:崔新军,男。被申请人: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中心。负责人:李首勇。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原告李荣申与被告江涛、崔新军、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荣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鲁ETXX**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荣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中心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ET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李荣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