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成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成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成果,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2061524X。诉讼代表人:张庆,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殿榉,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郑成果因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成果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成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成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上诉人郑成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王林林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