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660号原告:张某1,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思宗、王自强,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想通过协商渠道离婚为由主张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