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初1386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据记被告:贾国群,男,生于1982年2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原告陈某与被告贾国群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贾国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前婚女儿刘招迪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生活期间跟随被告打工工资5000元由被告支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邓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时原告带来一女儿叫刘招迪,被告也有一男孩叫贾继坤。婚后被告对原告不放心,原告不给被告钱反而经常打骂原告,并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连学费都不给。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贾国群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平时都给原告钱,孩子学费也都是被告所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3邓州市腾飞实验学校证明1份,其证明内容事实有争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当前的婚姻生活,原告应持一种慎重、理性的态度对待婚姻,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表达了与原告和好的意愿。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该关心、爱护原告,对原告多关怀,双方要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及夫妻感情的美好。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贾国群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