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素君与被执行人李向东、陈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君,李向东,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君,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陈艳,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君与被执行人李向东、陈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拍卖被执行人李向东所有的,一、位于北镇市正安镇河南村,坐落在劳动沟南坡(地)荒山100亩,刺槐树36000棵,(北镇市林权证字2012第4331号,承包年限2012年12月21日至2030年12月30日)。二、李向东所有的位于北镇市正安镇河南村防护林带600棵10年生杨树。三、李向东名下坐落于北镇市正安镇河南村,辽房权证北镇字第SY000102**号,建筑面积140.16平方米,房屋编号0012200043000028。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锦州宏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一、买受人刘素君以68618.1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北镇市正安镇河南村,坐落在劳动沟南坡(地)荒山100亩,刺槐树36000棵,(北镇市林权证字2012第4331号,承包年限2012年12月21日至2030年12月30日)。二、买受人刘素君以62121.77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北镇市正安镇河南村防护林带600棵10年生杨树。三、买受人卢建以第三次拍卖价79461元的最高价竞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素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