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与顾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顾家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424号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白路东侧光太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6048W(1-1)。法定代表人:沈东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寅,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顾家民,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