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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庆忠、刘火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庆忠,刘火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1民督18号申请人:崔庆忠,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火军,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申请人崔庆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崔庆忠称2016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刘火军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并提供了刘火军出具的借据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刘火军归还借款1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申请支付令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火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崔庆忠人民币10000元,及以1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火军负担,暂由申请人崔庆忠垫付,待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意义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玉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