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光万与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万,陈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吴光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陈志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吴光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和调查,没有发现被被执行人陈志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光万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陈志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吴光万与被执行人陈志勇于2017年4月27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思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