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崔煜炜、崔煜俊与朱青、贺雯抵押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煜炜,崔煜俊,朱青,贺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3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煜炜,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煜俊,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青,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雯,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再审申请人崔煜炜、崔煜俊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6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煜炜、崔煜俊申请再审称,他们两人是涉案的本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弄XXX号房屋产权共有人,他们从未委托其母秦英办理涉案房屋抵押或出售事宜,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卢证字第2419号委托书公证书是虚假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08)沪徐证字第3960号秦英作为他们代理人转委托朱青的公证书也是虚假的,由于前述两份公证书,在(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28号案件中,认定朱青代他们两人与贺雯签订的涉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有效,他们两人成为被告被判担责。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此后作出的(2015)沪卢证决字第94号、(2015)沪徐证决字第61号复查处理决定,撤销了秦英是他们两人委托代理人的证词,由此证明他们两人与被诉前案无任何瓜葛,他们两人以该新的事实证据提起的诉讼,理应获得另案审查处理。本案一、二审以本案诉讼系“变相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他们两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崔煜炜、崔煜俊的诉讼请求系为确定以贺雯为出借人(抵押权人)与以秦英、崔寿官、崔煜炜、崔煜俊为借款人(抵押人)于2010年2月3日所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在先贺雯起诉秦英、崔寿官、崔煜炜、崔煜俊归还借款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28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04号案件审理中,已对包括前述合同在内的相关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审查并已作出生效判决,故本案起诉事由已经诉讼审查,本案一、二审认为系重复起诉行为予以裁定驳回,并无不当。综上,崔煜炜、崔煜俊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煜炜、崔煜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韩 峰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