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阳与臧卫星、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阳,臧卫星,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774号原告:郭阳,男,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被告:臧卫星,男,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被告:刘海燕,女,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原告郭阳与被告臧卫星、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郭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郭阳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