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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阳与臧卫星、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阳,臧卫星,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774号原告:郭阳,男,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被告:臧卫星,男,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被告:刘海燕,女,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原告郭阳与被告臧卫星、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郭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郭阳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