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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9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与熊友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熊友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民初67号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华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周峰,董事长。被告:熊友枝,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友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柏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敏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