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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利刚与河北圣凯瓷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刚,河北圣凯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625号原告:许利刚,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告:河北圣凯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北焦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庆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刚诉被告河北圣凯瓷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许利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北圣凯瓷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利刚对河北圣凯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利刚负担。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