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兴余与陈为国、董庆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余,陈为国,董庆信,李庆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779号原告:王兴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强,五莲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为国。被告:董庆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建。原告王兴余(下称原告)与被告陈为国、董庆信、李庆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淑强、被告董庆信及委托代理人王飞、被告李庆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余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为国、董庆信、李庆建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余撤回对被告陈为国、董庆信、李庆建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兴余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琳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