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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兴余与陈为国、董庆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余,陈为国,董庆信,李庆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779号原告:王兴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强,五莲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为国。被告:董庆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建。原告王兴余(下称原告)与被告陈为国、董庆信、李庆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淑强、被告董庆信及委托代理人王飞、被告李庆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余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为国、董庆信、李庆建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余撤回对被告陈为国、董庆信、李庆建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兴余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琳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