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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董夫竹,男。被执行人:卢修广,男。申请执行人董夫竹于2017年2月15日向���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夫竹与被执行人卢修广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508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2月21日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卢修广于2017年6月6日到庭履行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夫竹与被执行人卢修广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