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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嘉曦、刘玉梅与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曦,刘玉梅,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李嘉曦,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傣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5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XX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嘉曦、刘玉梅与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马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