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修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立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2070号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修立春,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修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海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