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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周霞、蔡欢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周霞,蔡欢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384号之一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5室。法定代表人:谭建平,总经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海广场3栋2203。法定代表人:古岳,总经理。被告周霞,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蔡欢纯,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周霞、蔡欢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