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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华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刑初183号之一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杰,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华杰脱逃尚未归案,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雁飞人民陪审员  方海昭人民陪审员  张学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