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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胡文军与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军,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志孝,何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508号原告:胡文军,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告: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570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吴志孝。被告:吴志孝,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春花,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军与被告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志孝、何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军在2017年6月7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