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向东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向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苏屋墩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向东云,男,汉族,1990年05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襄阳市枣阳市。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向东云盗窃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向东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 健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智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