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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磊与淮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盛世美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磊,淮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盛世美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赵国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140号原告:金磊,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二路与纬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邱克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市盛世美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花园B3号楼16B室。法定代表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国,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原告金磊与被告淮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盛世美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赵国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金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磊负担。审判员  姚益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