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从钦与杜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从钦,杜江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民初229号原告:韩从钦,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云,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江云,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韩从钦与被告杜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从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江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从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江云支付韩从钦的工资款150000元;2、由被告杜江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韩从钦与杜江云原系朋友关系,韩从钦多次为杜江云承接的多项工程提供劳务。2015年8月4日,经原、被告结算,杜江云尚有150000元工资未支付给韩从钦,并出具欠条1份。约定2015年底杜江云支付韩从钦工资75000元,剩余工资一年内结清。2015年底韩从钦催讨工资,但杜江云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支付分文。被告杜江云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韩从钦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韩从钦多次为杜江云承接的多项工程提供劳务。2015年8月4日,经原、被告结算,杜江云下欠韩从钦工资150000元,并向韩从钦出具欠条1份。但杜江云至今未向韩从钦支付所欠工资。本院认为,韩从钦与杜江云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韩从钦依约提供劳务,杜江云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杜江云结欠韩从钦劳务款项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江云支付原告韩从钦劳务费15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杜江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俊审 判 员  李 旺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