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颖超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738号罪犯申颖超,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景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泰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颖超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357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2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535号、(2015)通中刑执字第0307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申颖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申颖超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申颖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申颖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颖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舜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思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