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强与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2行初13号原告李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代码75096104—6,住所地,蒙城县秋水路与刘海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魏乐中,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柏永生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雯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