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堃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堃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36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郑培,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堃宝,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堃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及公告费40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