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688胡大兵与无锡神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兵,无锡神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688号原告:胡大兵,男,1972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学良、钱澄,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神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锡沪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石汉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培元,该公司股东。原告胡大兵诉被告无锡神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大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大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大兵撤回起诉。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胡大兵负担。审审判员 高益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维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