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洪灿、施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灿,施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杨洪灿,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余姚市。被执行人:施加福,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09号杨洪灿诉施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就借款本金75000及相应利息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