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兰香、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香,刘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902号申请人:王兰香,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刘涛,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莘县。申请人王兰香诉被申请人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兰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涛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价值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涛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兰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