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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韩柱花与曾召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柱花,曾召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1402号原告:韩柱花,女,1964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曾召发,男,现年40岁,汉族。文化不祥,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韩柱花与被告曾召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韩柱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韩柱花负担。审判员  张正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