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5662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与何法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何法斌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662号原告: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曹向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法斌,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法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