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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东响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东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50号罪犯陈东响,男,1984年1月6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且对总赔偿款项人民币54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东响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东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累计计分1820分,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考核期累计计分2240分,获得表扬3个;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东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东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