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瑞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玮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瑞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玮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054号原告:内蒙古瑞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敏,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妤,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玮玮,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内蒙古瑞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玮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因被告已交清原告诉请的物业费,故原告内蒙古瑞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瑞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瑞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瑞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吴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樊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