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伟与胶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胶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105号原告:徐伟,男,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金生,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建顺,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与被告胶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胶州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原告徐伟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伟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