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正兄与徐静静、金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兄,徐静静,金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188号原告:朱正兄,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平,淮安市淮安区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静静,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系原告徐静静丈夫),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金旭,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东路7号。负责人:刘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该公司员工。原告朱正兄与被告徐静静、金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朱正兄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正兄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