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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某、谢某1等与张某、王某附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谢某1,何某,谢某2,谢某3,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甘肃省会宁县,现住甘谷县。申请执行人:谢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甘谷县。申请执行人:何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甘谷县。申请执行人:谢某2,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甘肃省会宁县。法定代理人:董某,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甘谷县。系谢某2母亲。申请执行人:谢某3,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法定代理人:董某,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甘谷县。系谢某3母亲。被执行人:张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现在天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在执行董某、谢某1、何某、谢某2、谢某3与张某、王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现在天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某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王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约谈申请人董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董某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董某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显明审 判 员  张天祥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