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千与刘世清、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千,刘世清,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613号原告:陈千,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刘世清,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杨荣,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千诉被告刘世清、被告杨荣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千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千负担。审判员 王洪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