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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佘永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佘永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886号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花园1号商网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剑伟、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永双,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佘永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