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伟与李卫明、姚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伟,李卫明,姚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49-1号申请执行人:范伟,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65号信合大厦905室。被执行人:李卫明,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陕西省澄城县善化乡马村村四组。被执行人:姚卫华,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北塘巷15号。本院在执行范伟与李卫明、姚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陕EVV1**号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属被执行人姚卫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姚卫华所有的陕EVV1**号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