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易兴魁与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兴魁,崔小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63号原告易兴魁,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崔小更,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易兴魁与被告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兴魁诉称,2015年10月19日,原告易兴魁在被告崔小更经营的粮食收购部出售给被告崔小更花生共计价值23876元,经原告易兴魁追要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易兴魁5000元后剩余18876元拖欠至今未偿还原告易兴魁,为此原告易兴魁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易兴魁花生款1887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兴魁诉称要求与被告崔小更偿还花生款18876元,而原告易兴魁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崔小更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兴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退还给原告易兴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