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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留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留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留军,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渑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3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留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留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吴留军在其家中饮酒后驾驶豫M×××××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耿村矿机关楼,后又行驶至南南公路渑池县果园乡八里寨村路段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1时40分,民警将吴留军带至渑池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吴留军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8.9mg/100ml。另查明,吴留军办理的C4D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19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留军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证明;2.被告人吴留军的供述;3.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另有渑池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留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留军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留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留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丰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