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洪绍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绍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50号罪犯洪绍千,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洪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2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洪绍千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绍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4010分。获表扬7次。���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绍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绍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