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昆明木仙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亮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木仙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木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昌宏路交叉口宏盛达五金机电市场11幢16号。组织机构代码:55513873-2。法定代表人:代伯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7月16日生,广东省晋宁市人。昆明木仙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云012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明木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当给付昆明木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28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88元、执行费8789元,合计64767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昆明木仙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登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