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丽君与李国元、李炜杰、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君,李国元,李炜杰,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财保14号申请人:赵丽君,女,生于1960年10月15日,汉族,住民勤县。被申请人:李国元,男,生于1965年1月3日,汉族,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李炜杰,男,生于1990年8月10日,汉族,住民勤县,李国元之子。被申请人: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城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赵丽君与被申请人李国元、李炜杰、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李国元、李炜杰未能偿还借款本息3100000元、被申请人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李国元、李炜杰、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1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存款信息为:户名李国元,开户银行民勤县融信村镇银行,账户×××;户名李国元,开户银行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营业部,账户×××;户名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营业部,账户×××。申请人的担保人丁有军自愿以其名下×××号”红旗”轿车一辆、×××号”福特”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的担保人魏国光自愿以其名下×××号”路虎”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准许。对申请人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人民币3100000元的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元、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存款信息为:户名李国元,开户银行民勤县融信村镇银行,账户×××;户名李国元,开户银行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营业部,账户×××;户名民勤县远丰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账户×××。二、查封担保人丁有军名下×××号”红旗”轿车一辆,×××号”福特”普通客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魏国光名下×××号”路虎”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丽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马尚征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