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湘辉、代理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受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委托,在株洲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领取了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7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该172万元的承兑汇票在付平处作贴现处理,扣除手续费后获取资金166.82万元,用于赌博及其他开支。该院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勘验工作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松经审理查明,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峰水泥公司”)系央企绝对控股有国有企业,被告人袁某某系该公司销售部员工,并担任销售部副部长,负责该公司在湖南株洲区域的水泥销售业务。2016年10月11日,韶峰水泥公司委托被告人袁某某到株洲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领取银行承况汇票,被告人袁某某在株洲创世混凝土公司领取了票号为30500053-27898072、票面金额为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被告人袁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输了钱,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从付平手中借款20万元进行百家乐和赌球的赌博,赚了1万多元之后把借款还了,付平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交至韶峰水泥公司。后因该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规范格式,韶峰水泥公司将该承兑汇票交至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因网络赌博输了钱,于2016年10月19日再次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至付平处借款20万元,赌博输掉之后,被告人袁某某要求付平将剩下的50万元全部贴现,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拿到贴现资金之后继续在网上赌博,后全部输掉。2016年10月24日,韶峰水泥公司再次委托被告人袁某某到株洲创世混凝土公司接银行承况汇票,被告人袁某某从株洲创世混凝土公司接到票号分别为31300051-42732188、40200051-28753738,314000051-28770965、40200051-28753753、40200051-28753744、30100051-23796349、31400051-28895368,金额为102万元的银行承况汇票七张。该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以其中票号为40200051-28753738、30100051-23796349、31400051-28895368,票面金额为47万元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为质押物,向某某借款42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袁某某将该42万元输掉之后无法归还付平的借款,遂将其中票号为40200051-28753738、30100051-23796349,票面金额为42万元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贴现处理归还了付平的借款。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将剩下的票号为31300051-42732188、31400051-28770965、40200051-28753753、40200051-28753744、31400051-28895368,票面金额为60万元的五张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作贴现处理给付平,取得贴现金57.8万元之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持该笔资金前往澳门赌博输掉。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向湘乡市公安局棋梓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韶峰水泥公司向湘乡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袁某某携带承兑汇票失联的报案报告》,证明案发的情况。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袁某某作案时已经成年。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证明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系央企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韶峰水泥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袁建设系该公司销售部副部长。销售凭证,证明被挪用的172万的银行承兑汇票系韶峰水泥公司的水泥货款。授权委托书,证明韶峰水泥公司委托被告人袁某某到株洲创世混凝土公司接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票号为30500053-27898072、31300051-42732188、40200051-28753738、314000051-28770965、40200051-28753753、40200051-28753744、30100051-23796349、31400051-28895368的银行承兑复印件及袁某某出具有收条,证明被被告人袁某某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及金额。被告人袁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清水塘支行账号6216617501001372XXX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其账户资金流转情况,证明承兑汇票贴现收入166.82万元,网络赌博输掉1629702.84元,个人消费及还账38497.16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田心支行、长江北路支行无折转客户账,证明付平向被告人袁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6216617501001372XXX转款166.82万元的事实。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证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赴澳门赌博的事实。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湘乡市公安局棋梓派出所主动投案。韶峰水泥公司情况说明,证明袁某某挪用银行承兑汇票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2、勘验笔录。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潭检技勘录[2017]1号电子数据勘验工作笔录,内容为对被告人袁某某登陆的赌博网站进行勘查提取数据以及使用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并制成光碟;袁某某手机登陆赌博网站打开交易记录截图;袁某某手机上提取的袁某某与赌博网站客服微信聊天的截图。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3、证人证言。证人朱佳的证言,证实韶峰水泥公司委托被告人袁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在株洲创世混凝土公司接了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10月24日接了票面总额10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七张。证人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在接到株洲创世混凝土公司的17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失联。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韶峰水泥公司收到过被告人袁某某交来的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来因为票据不规范又退回袁某某去换票,但之后袁某某没有退票回公司。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袁某某持17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他处贴现166.82万元的事实。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介绍被告人袁某某到付平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于2014年开始网络赌博和赌球,输掉了几十万元,还从一些中小贷处借了钱;2016年10月11日他受韶峰水泥公司的委托,从株洲创世混凝土公司接了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赌博输了钱,便心生歪念,想把这70万元据为己有去赌博把钱赚回来再把70万元补上,第二天他就以70万元作为质押,从付平手中借了20万元,实付19.5万元,钱到他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后,他便在网上进行百家乐和赌球形式的赌博,赚了1万元,之后,他把20万元退回给了付平,取了银行承兑汇票,交到了韶峰水泥公司财务;后来因为该承兑汇票不规范,他又从韶峰水泥公司接了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又因为赌博输钱,他又将该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在付平处借了20万元用于赌博,当天晚上就输光了;过了二天他要付平将余下的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48.38万元用于赌博,后来全部输掉了;2016年10月24日他受韶峰水泥公司的委托再次在株洲创世混凝土公司接了总额为102万元的七张银行承兑汇票,因为赌博输了太多的钱,他又想以这102万元去赌博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于是便以其中金额为47万元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在付某处借款42万元在网上赌博,输掉之后,他要付某将余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贴现,付平给了他57.8万元,他拿了这些钱去澳门赌博,结果都输掉了。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袁某某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挪用公款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因犯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退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易军湘人民陪审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彩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