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仁与被告陈桃、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仁,陈桃,李玲,徐群英,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96号原告:陈德仁,1942年1月1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陈桃,工作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李玲,1982年4月12日生,工作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徐群英,1971年8月13日生,工作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14号。原告陈德仁诉被告陈桃、被告李玲、被告徐群英、被告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德仁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德仁负担。审 判 员  金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