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美购科技有限公司诉前海煦逸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爱美购科技有限公司,前海煦逸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美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大冲国际中心5号楼33层。法定代表人:曾思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前海煦逸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爱美购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37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爱美购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与本案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网络商品采购合同》中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明确签署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 康 瑜审 判 员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