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章少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雨,章少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68号原告:李春雨,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章少真,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李春雨与被告章少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春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春雨负担。审判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