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书海与被告王青永、杨贞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书海,王青永,杨贞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062号原告金书海,男,汉族,1976年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江山市,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青永,男,汉族,1983年出生,户籍住址甘肃省甘谷县,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杨贞珍,女,汉族,1984年出生,户籍住址甘肃省甘谷县,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金书海诉被告王青永、杨贞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金书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书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金书海负担。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琴 关注公众号“”